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一套商品住房,该套住房要求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该新政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六区无住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根据《通知》要求,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按《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一是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二是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三是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通知》明确,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房产企业提供不少于50%的可售房源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称,宁波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网”)公示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全面实行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线上登记,房产企业不得泄露购房人信息
《通知》要求,购房意向人通过市房产交易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通知》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泄露、使用购房意向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没有住房的,登记为无房家庭,并在市房产交易网公示;经查询有住房的,登记为有房家庭并告知购房意向人。
购房意向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就无房家庭公示名单进行抽查,发现登记有误的,及时修正公示名单。
——房源销售前,房产企业应优先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项目或批次房源销售前,应当先行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户数超过应提供的预售房源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应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中未能中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允许其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购房意向人数与剩余房源套数比例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认购房人之日起3日内,将购房人(含无房家庭)名单上传至市房产交易网,接受社会监督。
——以虚假资料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登记购房意向
《通知》指出,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网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示。
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属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和支持居民自住需求。
附:权威部门“八问八答”解读宁波市住房销售新政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
答:2020年7月6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五方面、十条政策措施。其中,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精神、切实保障自住需求,56号文提出三类无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56号文件精神,保障居民的自主需求,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我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哪些家庭可以优先认购商品住房?
答:按照《通知》,三类家庭可以在市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即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三类家庭:
1.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
2.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
3.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例一:小李户籍为海曙区,他的妻子和未成年孩子为外地户籍,小李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李即属于第一类家庭。
例二:小赵一家人为慈溪户籍但在鄞州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缴纳地也在鄞州区,小赵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赵即属于第二类家庭。
小王一家人为外省户籍但在海曙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在海曙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小王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王也属于第二类家庭。
例三:陈教授为杭州湾新区引进的高级人才,陈教授及其妻子、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没有住房,陈教授即属于第三类家庭。
三、如何界定“住房”?
答:按照《通知》精神,家庭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现有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房源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通知》,首先,提供优先认购房源的楼盘为《通知》发布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市六区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住宅项目或者批次;其次,前述项目或批次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五、如何获取优先认购相关楼盘的有关信息?
答:购房者可以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获取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
六、如何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并申报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
答:购房意向人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
七、无房家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的基本流程?
答:首先,无房家庭通过线上申报优先选购住房资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市六区无房的,纳入无房家庭名单并对外公示;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无房家庭数量与优先认购的房源数量情况组织无房家庭先行认购,当无房家庭数量超过优先认购房源数量时,应当组织公开摇号并聘请公证机构监督;再次,无房家庭确认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购房人名单;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其他购房人选购剩余房源,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摇号中没有中签的,可以与其他购房人一起继续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活动。
八、无房家庭在参与优先选购中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答:1、无房家庭只能同时就一个商品住宅项目登记购房意向。按照《通知》,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2、购房意向人对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3、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将解除合同。
4、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将被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在宁波,我们很多人买完房子,几乎都是立马上房产信息网上查询的,其实,这个网上查询真的是很便利的,既证实了我们已经买了房子,也满足了我们对于网络强大的好奇心。那么宁波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宁波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在宁波,我们很多人买完房子,几乎都是立马上房产信息网上查询的,其实,这个网上查询真的是很便利的,既证实了我们已经买了房子,也满足了我们对于网络强大的好奇心。那么宁波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宁波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一、宁波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1、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 产权证 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 房屋产权 信息查询)。
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 房产证 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 建筑面积 、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 房地产 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 开发商 ),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 购房合同 ,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二、宁波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1、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3、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宁波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以及宁波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的相关信息了。我们现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的话,都是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就可以的,本文内容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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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拉活动页面,找到“购房消费券在线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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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申领“通用消费券”为例,点击通用消费券,进入甬上商城页面,点击“立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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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手动选择“8000元消费券”(每人仅限申领一张),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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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点击确认订单,支付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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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领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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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点击“订单详情”,在售楼处签约时出示二维码,售楼处工作人员通过扫码核销,就可以在享受完售楼处当前所有优惠的基础上,再“最终”抵扣券面金额相应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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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购房消费券也不一定是“现领现用”,可能先领券、周末再去售楼处,那要用的时候,该去哪里找已经领取的消费券?
这时候,需要打开宁波晚报·甬上APP。
1. 点击“甬上”APP首页底部栏上的“商城”,再点击“会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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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点击“待发货”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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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找到已经领取成功的购房消费券,点击“我要使用”,就可以显示核销二维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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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消费券的申领和使用过程,与通用消费券一样,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宁波市房产网上超市”供应的两类购房消费券,仅限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31日之间新认购房源的购房者使用,如果是2022年11月1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的,就不能再享受这份优惠了(“宁波市房产网上超市”购房消费券适用楼盘、使用规则等,请仔细阅读申领页面说明)。
“宁波市房产网上超市”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主导搭建,由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宁波房产”公众版APP技术开发单位志诚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宁波晚报社负责全程执行。
作为今年5月31日宁波六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新政(←点击查看详情)中明确的“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的主平台,“宁波市房产网上超市”在上线试运行后,结合试运行阶段各方的意见建议,将持续拓展功能。
随着“宁波市房产网上超市”的逐步完善,购房消费券适用楼盘也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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