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资格证可注册为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或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
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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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检员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检员
指的是取消了报关员的注册登记,只要是满足了此岗位的工作要求的人员,可以不用再持证件去注册后才能上岗,这个岗位的上岗要求被放开,不再用资格证书的限制。
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针对进出口企业管理,大幅简化了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并取消了进出口企业换证的规定,《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长期有效;
2、在报关企业的管理方面,大幅降低了报关企业注册门槛,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报关员人数等条件限制,简化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与注册登记程序合二为一,并减少了审批层级;
3、对报关员的管理方面,取消了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改为以报关单位名义对其所属从事报关业务人员进行备案,海关予以核发备案证明,取消了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不再对报关人员进行记分和考核管理,改为对报关单位报关差错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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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报检员注册的好处
1、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改革报关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海关对于报关人员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人员由报关企业自主选择聘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创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2、大幅降低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门槛标准,如取消了150万注册资本和报关员人数限制,取消了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这些都将降低报关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3、实行“由企及人”的管理措施,在扩大了企业自主用人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报关企业管理责任,增加了报关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将进一步促进报关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报关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整个报关企业的行业水平,对进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新规推动报关行业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你的报检员是可以注册到你们公司的名义下。
不会失效 按时办理年审等就可以
有无报检业务没有太大关系
已经在一个企业注册就不能同时去别的企业注册 必须先注销原来的 才可以去新的企业重新注册。
补充:
企业有报检员不一定非得有报检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三章 报检员注册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