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宠物养殖的管理办法)

2024-09-22 5:02:14 最新知识 梁佰亿

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1、湘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区犬类动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犬只登记:在随州市养犬的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犬只登记申请,同时出示犬只身份证件和疫苗接种证明,以完成相关手续。 养犬管理:要求养犬人士负责管理犬只,防止其扰民、伤人或将公共设施损坏。此外,养犬人士需及时清理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犬只登记:规定在随州市范围内养犬的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并携带犬只身份证件和免疫证明,履行相关手续。

鄂州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鄂州养犬区域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犬只。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容、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杀狂犬、野犬等,管理犬类留检场所,指导养犬信息登记,依法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发表评论: